【浙江】关于省外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入浙备案实行网上办理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0-01-23
  • 信息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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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开放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1月15日起,对省外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省外企业,指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入浙备案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办理流程


(一)首次备案办理

       省外企业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企业版)完成基本信息录入和注册人员信息报送后,注册并登陆“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办理“省外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备案”事项,上传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驻我省业务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等原件扫描件后提交审核,审核通过后自行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中打印备案证明(电子版)。


(二)备案延续办理

       省外企业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在我省承接业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企业版)录入最新的信息,并登陆“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办理备案延续事项。


(三)备案变更办理

       省外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先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企业版)中录入最新的信息,并登陆“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办理备案变更事项。


二、备案材料要求


       省外企业申请办理入浙备案手续应当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企业版)中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和注册人员信息,同时上传下列材料原件扫描件:


(一)企业驻我省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提供);

(三)企业上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基本信息以国家工商部门信息库和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企业信息库共享的信息为准;入浙备案的注册人员注册信息以住房城乡建设部注册人员信息库共享的信息为准。


注册人员的身份证信息采集采用自助模式,相关个人可携带身份证原件到省、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窗口办理。


三、启用电子版备案证明


       取消纸质版备案证明,启用电子版备案证明。备案证明有效期与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先于企业资质证书到期的,备案证明的有效期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