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关于加强省外施工企业入辽承揽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6-01-06
  • 信息来源:辽宁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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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住建〔2016〕1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局):


  为推动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完善诚信体系建设,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建设为契机,加强对省外施工企业的服务与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要求,现决定取消省外施工企业标前项目备案,调整为企业及其承接项目信息报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省外施工企业进入我省承揽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业务的,应首先在“辽宁省外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报送企业基本信息。经我厅核实企业的相关信息和诚信情况后,企业可自行打印《省外施工企业入辽承揽业务信息报送单》。企业持信息报送单即可在我省承揽工程,无需重复报送。


  二、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中无法查询的省外施工企业,不予接收其信息报送。


  三、省外施工企业承接到工程项目后,应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1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报送项目信息和主要管理人员信息,并自行打印《省外施工企业市场现场联动检查单》(以下简称“联动检查单”)。


  四、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在进行开工前现场踏勘工作时,应要求省外施工企业出具“联动检查单”,并核对项目实际派驻的管理人员与“联动检查单”是否一致。对于未能出具“联动检查单”以及现场实际派驻的管理人员与“联动检查单”不符的企业,应责令限期改正。


  五、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中,应重点核查项目班子人员与中标信息不一致、项目负责人不履职、建筑企业在多个项目更换项目负责人等行为,依法查处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报送省厅。


  六、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在信息报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省外施工企业,省厅将列入黑名单,记入不良记录,并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情节严重者清出辽宁省建筑市场。


  七、信息报送工作的操作说明可在“系统”下载。“系统”通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www.lnjst.gov.cn)访问。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省外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入辽承揽业务监管工作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原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