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区住建厅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若干政策措施
  • 发布时间:2020-10-28
  • 信息来源:西藏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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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企业和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市场主体”)期待和诉求为导向,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抓手,着力破解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准入门槛高、办理事项多、流程复杂、耗时过长等突出问题,减轻市场主体负担,营造开放包容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大局全面稳定。根据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意见》(建法〔2020〕51号)和自治区政府有关要求,现结合我区住建行业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着力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采取切实有效便民为民服务新举措。全面开展全区住建领域“减证便民”行动,对需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盖章环节,按照通过个人有效证照能够证明的一律取消、通过书面承诺可解决的一律取消、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核查反馈可解决的一律取消的原则,对各类市场主体的申报材料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完善申办事项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类证明事项保留目录和取消目录。持续优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大力推广市场主体审批事项网上办理,提高审批效率。(建筑市场处、房地产处、质安处、城建处、城管处、注册中心、抗震办、质监总站等窗口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二)采取有力措施加大职权下放力度。坚持“依法依规、应放尽放、权责一致、形成合力”原则,只要是有利于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公共服务的职权下放事项要能放则放。我厅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各处室(单位)要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对已下放事项要加强后续监督,并指导各地(市)住建部门做好承接工作,真正让职权下放后能够更好服务广大人民群众。(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等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三)加大告知承诺制审批的推广使用。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应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应大力推广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在涉企审批中全面推行“企业住所承诺制”,继续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延续告知承诺制审查,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企业资质审批中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建筑市场处、房地产处、质安处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四)适当放宽市场准入。全面落实住建部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企业资质制度改革部署,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企业资质类别、等级压减工作。优化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审批,降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中注册造价工程师及相关人员人数要求,简化已取得职业资格人员申请注册时所需提供的材料。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继续简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条件。指导各地优化燃气经营许可审批,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建筑市场处、房地产处、质安处、城建处、城管处、注册中心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五)发挥好信用评价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导向作用。在现有诚信管理工作基础上,建立完善与自治区相关部门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及时互通信息,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减少检查比例和频次,反之则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同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和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市场主体,可采取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用信息,经核实有误的应当及时更正或撤销。对已完成信用修复的市场主体,终止实施惩戒措施。(建筑市场处、房地产处、质安处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二、继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六)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实。推进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着力抓好已颁布改革配套文件的落实,以并联审批、联合审图、联合竣工验收、区域评估、告知承诺等改革措施为抓手,督促相关部门着力推进“一张蓝图”“一个窗口”“一张表单”“一套机制”,逐步完善全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确保改革成果落地见效。(工程审批改革专班负责)

(七)进一步完善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与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和各地(市)的联系,认真落实按月通报制度,按照住建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大力推广应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建议和投诉”微信小程序,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总结地(市)改革经验推广创新做法。(工程审批改革专班负责)

(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督促自治区各相关部门,继续加紧改革配套文件的制定和发布,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审批体制机制,做到全程网上办理。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为支撑,加快与国家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等相关系统的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和跟踪督办,强化对工程建设活动全过程监督。(工程审批改革专班负责)

三、不断完善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

(九)完善工程招投标有关规定。扩大和落实招标人自主权,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废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小额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随机抽取中标人招投标方式,严格落实“政府投资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自行发包”相关要求。除涉密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部推行电子招标投标进行公开招标,简化项目招投标流程。(招投标中心负责)

(十)推动实施工程招投标担保制度。全面推行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保证银行保函或保单保函,逐步探索推行电子投标保函。(招投标中心负责)

 (十一)完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大力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满足委托方多样化需求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完善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不断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建筑市场处负责)

四、 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能力

(十二)大力推进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大力推进全区住建系统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整合厅系统各信息平台资源,升级完善厅门户网站,推广工程建设领域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应用,在确保网络安全前提下尽可能多地实现与住建部和自治区相关部门以及各地市、县区的互联互通,实现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办公室负责)

(十三)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要进一步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效能,办理归集、提取、贷款等业务实现与银行实时结算,业务办理向银行网点延伸,推进企业缴存公积金开户登记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协同平台获取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工作,切实简化企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使住房公积金系统功能更加完善、更加智能。(规财处负责)

(十四)进一步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在实现房屋网签备案系统七地(市)所在地城镇全覆盖基础上,积极推进县区信息系统延伸覆盖,实现全区“一张网”,同时积极推进房屋网签备案系统与相关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对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房屋网签备案数据的,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交纸质房屋买卖、抵押、租赁合同。(房地产处负责)

(十五)进一步提高市政公用事业服务质量。指导各地严格执行城镇供排水服务、燃气服务、城镇供热服务等国家标准,推行供水、燃气、热力、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报装接入与其他审批业务并联办理,将报装申请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各地(市)在审批流程图和办事指南中应明确所有审批事项的办理时序。指导各地制定和完善供水、污水排放、垃圾处置的收费和管理标准,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城建处、城管处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十六)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探索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平台为支撑、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有效对接市场需求,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逐步建立住建行业科技项目成果库,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宣传推介,鼓励在科技示范工程中推广应用。(科技处负责)

(十七)优化执业人员注册服务。加快推进注册建造师电子证书应用。按照住建部统一部署,完成电子证照模板制作并试运行,逐步在全区开展注册建造师电子证书推广应用。按照便民优质高效要求,进一步优化精简职业资格人员申请注册材料,并采用网上申报,以实现“最多跑一次”的目标。做好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下放后的承接工作,确保按照住建部统一要求“接得住、管得好、不断档”。(注册中心负责)

五、切实增强依法行政能力

(十八)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制定出台我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办法,落实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审尽审”和公平竞争“谁制定、谁审查”工作要求。(政策法规处负责)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或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的建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负责)

(十九)规范行政监管执法。研究制定我厅实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具体办法,让“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地见效。研究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则,大力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坚持公开透明,实行“阳光执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程序和结果,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政策法规处、城管处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建立厅系统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汇编制度。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汇编制度,原则上每三年集中清理一次,各处室各单位每年梳理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并报厅政法处汇总。对清理确认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文件汇编,并在住建厅官网发布,供社会查阅。(政策法规处负责)

(二十一)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建立涉企收费清单公示制度,再次全面梳理我厅涉企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取缔各类违规收费。加强对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严格自治区建筑业协会、自治区房地产协会收费管理,落实收费信息集中公示制度。(规财处、建筑市场处、房地产处等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