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07-22
  • 信息来源: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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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

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藏建市管〔2021〕157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建立和完善建筑工人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治建筑领域拖欠工人工资突出问题,加快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本实施细则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如有意见及建议,请及时反馈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721


(此件主动公开)

 


 

 

西藏自治区建筑工人

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建立和完善建筑工人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治建筑领域拖欠工人工资突出问题,加快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17148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是指对建筑业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工资发放、培训、技能、权益保障及诚信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和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在岗情况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信息化考勤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西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平台)是我区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的基础性平台。实名制平台主要对工程项目信息采集、工资专户开设、工人实名登记、工人电子合同签订、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登记、缴纳工伤保险登记、施工现场考勤、工资代发等进行大数据管理,对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进行预警。

第五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各自职责对全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实名制平台的运维管理,确保各项数据完整、及时、准确、有效,做好与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联通、共享。

各地(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对本辖区项目的施工现场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和监察执法,督促建筑业企业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要求,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章  实名制平台工程项目信息采集

第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通过电子化线上招标的项目,由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自动向实名制平台推送工程项目信息数据;线下招标的工程项目,由各地(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招投标监管或监督检查中督促其进入实名制平台接受监管;对已经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线下招标的工程项目,由施工许可证办理部门在一体化平台填报工程项目信息数据并自动推送至实名制平台。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督促承揽项目的施工企业进入实名制平台接受监管。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不得选择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和未在一体化平台报送企业基本信息的区外建筑业企业,以保证实名制平台及时完整采集项目参建企业的基本信息。

第八条  经相关部门认定批准涉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在确保涉密项目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以下原则采集项目信息并纳入实名制平台进行管理:

(一)项目名称涉密的,应当对项目名称进行编号或以代码的方式纳入实名制平台进行管理;

(二)项目建设内容涉密的,因实名制平台只针对劳动用工进行管理,不涉及上传施工图等建设内容,应当纳入实名制平台进行管理;

(三)项目建设地点涉密的,不纳入实名制平台管理。但建设单位要严格实行线下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代发制度,并对支付工人工资负首要责任;

(四)经综合判断或相关部门认定纳入实名制平台可能造成泄密的项目,依建设单位申请可不纳入实名制平台进行管理。但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企业严格实行线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代发制度,并对支付工人工资负首要责任。

第九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对社会反应或举报的规避实名制管理的工程项目,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核实;对查实存在规避实名制管理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及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采集项目信息后,纳入实名制平台进行管理。

第三章  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人工资。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或在实际进场施工前开设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结合西藏实际优化、简化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提高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信息化管理水平,及时向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标准进行测算,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项目人工费用的数额或比例,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和拨付日期,人工费用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款的20%。大型设备采购费用可依据概算批复、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文件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核实后作相应的调减。

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建筑工人工资时,由建设单位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人工费用。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项目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并加强对施工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建筑工人工资的监督。

对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全部到位的,鼓励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将人工费用一次性拨付至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对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分批拨付到位的,鼓励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将到位资金中的人工费用按比例要求拨付至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工程项目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每月5日前应足额拨付至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

当出现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等情况的,开户金融机构应当于约定拨付日期的次日通知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部门应当纳入欠薪预警并及时进行处置。建设单位已经按约定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但总承包单位仍存在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施工单位在申请拨付工程款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提醒将人工费用拨付至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对将人工费用作为工程款拨付给施工单位的,由收款的施工单位按规定比例向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缴存人工费用。

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每月进账额应当不小于当月人工费用估算值A。其中:

QQ截图20210723111657.jpg

以上相关数据经建设单位同意和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后可以结合实际进行动态调整,但原则上不得低于规定比例和合理工期。

第十五条  对未完工项目,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余额应满足不小于当月人工费用估算值,小于估算值的实名制平台自动列为余额预警状态。

第十六条  工程完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承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30日,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开户银行依据专用账户监管部门通知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内剩余资金归总承包单位所有,转入企业基本账户。总承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撤销账户后可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申请注销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时,账户余额小于等于本工程人工费用估算值20%的,可以直接申请;账户余额在本工程人工费用估算值20%50%之间的,由项目所在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总包企业是否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进行核实,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公示期顺延30天,无拖欠信访事件的,同意其销户申请;账户余额大于等于本项目人工费用估算值50%的,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总包企业是否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进行核实,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转办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查处,公示期顺延30天,无拖欠信访事件的,同意其销户申请。

对未有效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连续三个监管周期内未进行整改到位的,总承包单位不得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专用账户,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依法查处后方可予以销户。

第四章  建筑工人施工现场考勤管理

第十七条  我区建筑工人施工现场考勤通过实名制平台实行信息化管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落实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考勤设备、数据流量、安装服务等费用,可以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予以明确和约定。

施工单位应配备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不得将相关费用转嫁到建筑工人工资收入当中。

第十九条  实际进场施工时所有人员均应进行考勤,实际进场施工时间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核实。未提交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实而实际进场施工的,以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开工时间为准。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县级及以上城镇城区内的房屋建筑和便于封闭式管理的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其它工程项目因地制宜优化管理。

封闭式管理的工程项目安装考勤设备,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接入实名制平台便捷原则,对相关设施设备可以自行购买或租用;开放式管理的工程项目,考勤登记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手机APP等灵活多样的考勤方式;在无通讯信号和网络覆盖区的项目,采用考勤设备离线或手机APP离线考勤方式;400万元以下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原则上都采用手机APP考勤方式。

第二十一条  实名制平台服务开发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按照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及时调整优化各项管理服务功能,做好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对接,在实名制平台信息化建设、硬件配置等实施过程中不得设置任何技术屏障。对市场上主流考勤设施设备接入实名制平台提供接口和便捷服务,并向社会公开不少于5类的能够便捷接入实名制平台的主流考勤设施设备,方便施工单位自主选择购买或租用考勤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在施工现场配备劳务员(劳资专管员),负责对电子考勤、劳动合同、工资花名册及工资支付台账等进行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实名制平台,加强对实名制考勤的管理。

建筑工人不得在实名制考勤中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编造虚假事实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工资的,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予以核实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对所监理的项目实名制管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同时严格落实监理人员履职要求,通过实名制平台记录出勤履职情况。对于发现建筑业企业未落实实名制管理,应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应报送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应当在建筑工人进场上岗前,在实名制平台完成项目登记、安装考勤设施设备、配备劳务员(劳资专管员)等工作,将参与本工程建设的所有建筑工人及项目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实名信息录入平台,动态更新管理,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开设实名制通道或实名制集中考勤点,对建筑工人上下班采用人脸等生物识别技术电子打卡,将相关数据上传至实名平台,未经考勤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应当按规定在项目现场进行实名考勤,建设单位对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可以合并考勤,监理单位同时监理多个标段的,可以申请合并考勤。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项目经理在岗履职时间不少于月施工时间的70%,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时间不少于月施工时间的40%,建设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不应低于30%,整个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综合到岗率不应低于60%。在重要施工节点或关键环节,重大危险源、质量安全技术交底、起重机械设备安拆、附着式脚手架升降、分部分项工程专项验收、质量验收等,关键岗位人员不得缺勤。对月综合到岗率未达到履职要求的项目,将以涉嫌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应保持稳定。中标单位自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对擅自更换和撤离的按骗取中标处理。下列情形除外,但更换人员总数不得超过中标承诺人员的30%

1)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需提供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医学检查证明书及相关医疗凭证);

2)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需提供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现场复核证明材料;

3)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并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更换。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实名制平台上传与建筑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和用工实名登记的,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逐步推行电子劳动合同,实现电子劳动合同在实名制平台上的普及应用。

施工单位应当对招用的建筑工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实名制平台上传安全培训影像等资料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对录入实名制平台1年及以上无数据更新的,再次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的,应当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鼓励施工单位通过实名制平台进行在线培训教育。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人员信息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实名制平台进行更新。人员撤离现场的,及时在实名制平台标记为离场,防止发生离岗后仍虚假考勤非法讨要工资的情况。

第五章  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实行银行代发制度,推行分包单位建筑工人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通过实名制平台向银行代发系统推送数据,全面推行线上代发。

第二十八条  用工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建筑工人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劳务员(劳资专管员)审核同意后,通过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建筑工人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用工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工资发放相关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存在争议的应当在1个月内解决,不得拖延,做到月清月结。

第二十九条  用于支付建筑工人工资的银行账户绑定的建筑工人本人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不限银行、全国通用,一人一卡,必须由建筑工人本人保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代发银行应当对集中提取代发工资行为进行预警,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建筑工人工资线上代发,应确保建筑工人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和工资发放相匹配。通过实名制平台线上代发的建筑工人工资表必须由用人单位提供和本人签字确认,在实名制平台应当有与代发工资相匹配的考勤信息,现场考勤人数与工资代发人数匹配度小于80%的,实名制平台自动预警。用人单位应当向建筑工人提供工资清单,实名制平台通过手机APP向建筑工人自动推送代发工资清单。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将相关资料及时上传至实名制平台,对原始台账和电子台账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不得通过实名制平台套取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实名制平台对建筑工人工资代发进行动态监管,一般普通工人日工资额度低于180元或超出400元的、技术工人工资最低工资低于300元或超出800元的,实名制平台自动预警,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对发现的套取建筑工人专用账户资金的,依法严肃查处。

对建筑工人的一般市场最低工资和最高工资标准,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  实行计件计量工资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督促分包单位或班组每月底前根据建筑工人出勤及完成的实物量,计算出每名建筑工人应得工资额,各方签字认可,对存在争议的应当在一个月内解决,不得拖延。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过程管控,从根本上防止因争议而不按规定代发工资的问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我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按照行政区划和项目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通过实名制平台对落实情况进行信息化动态监管,建立预警机制。

第三十四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下级部门限期整改并对违法违规市场主体依法处理,纳入信用评价向社会公布;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应当纳入我区标准化工地和项目评优评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不得推荐参与标准化工地评选和项目评优评先。

第三十六条  实名制平台以合同工期或按规定核实的实际开工时间为准,按月为监管周期,每月5日前对上月工程项目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情况按以下五项指标进行预警监管,即:

(一)专户开设:按照规定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

(二)实名考勤:监管周期内对入场工人进行实名考勤;

(三)工资代发:按照规定对监管周期内无争议的建筑工人工资通过银行线上代发,且满足代发比例要求;

(四)专户进账:工程项目开工以来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进账总额满足规定要求;

(五)账户余额:对未完工项目建筑工人工资专户余额应满足支付当月建筑工人工资要求。

第三十七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施工单位、实名制平台开发应用等单位应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数据信息安全,以及采集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不得漏报、瞒报;采集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防范个人信息泄露。

第三十八条  实名制平台按照在建项目、完工项目、未开工项目、停工项目四类施工状态对监管指标进行数据分析、智能监管。在建项目(监管周期内在建状态10天及以上的)在每个监管周期内各项监管指标不达标的,实名制平台自动亮红灯预警,并推送责令限期整改通知,直至整改到位后亮绿灯恢复正常状态。

监管周期内对在建项目(监管周期内在建状态10天及以上的)监管指标不达标项通过实名制平台亮红灯预警、推送责令整改通知后,逾期不改正或拒不整改的,到监管期末(每月10日)仍然亮红灯预警的,视为情节严重,依法限制相关施工单位承接新工程。

对于项目在建全过程中所有月度均不满足监管指标要求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可依法给予相关施工单位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并计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工程项目施工状态发生变化的,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单位应当通过实名制平台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不得进行与事实不符的施工状态信息变更。

第三十九条  实名制平台对监管周期工程项目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相关信息自动推送至一体化平台,一体化平台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智能监管,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自动限制承接新工程,直至整改到位后系统自动解除限制。

第四十条  一体化平台应当按照实名制平台推送的工程项目完工信息认定企业及人员业绩,对未进入实名制平台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企业及关键岗位人员业绩,在资质申报、升级等环节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在建筑市场监管中,凡是能够通过实名制平台采集的诚信评价、吸纳就业、用工比例、人员履职等信息,一体化平台应当通过数据共享智能采集并应用,对未进入实名制平台的将不作为有效信息认定。

第四十一条  严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业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业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要按照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地(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组织实施,推动本细则的落实,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具体措施。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81日起试行。在此之前发布的文件中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