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0-08-27
  • 信息来源:山西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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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建市字〔2016〕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信息报送制度

  (一)自2016年3月1日起,取消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山西省的建设工程企业(包括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入晋备案制度,省外企业入晋不再进行备案,发放备案证书,只需报送企业基本信息。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省外入晋企业基本信息报送和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省外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山西省设立的建筑业办事机构协助做好所属企业的监督管理。

  (三)企业基本信息报送确认后,即纳入我省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的原则,给予非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同等待遇。不得要求外地企业重复报送信息;不得强制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注册独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强行扣押外地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不得要求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二、省外企业信息报送要求

  (一)省外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和在晋管理人员信息。其中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资质资格证书信息(建筑业企业还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驻晋负责人任命书、身份证信息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在晋管理人员信息包括企业在晋管理人员身份证信息、职务、职称和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信息等。

  (二)省外企业在我省承揽业务前,应登录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按照要求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在晋管理人员信息可根据在晋业务承揽情况随时填报。

  (三)企业填报基本信息后需下载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信息登记表,持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驻晋负责人任命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我厅政务大厅进行信息核验,经审核确认后完成基本信息报送。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登陆一体化平台重新报送,未经确认的信息不予认可。

  (四)凡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无法查询到企业资质资格证书信息的省外企业,或无法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原件的省外企业,一律不予进行信息确认。

  (五)已办理入晋备案的省外企业,在备案证书有效期内仍可继续在我省承揽业务,证书到期后自动失效,不再进行延期,企业应在证书失效前完成基本信息报送。

  (六)企业应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凡伪造材料、弄虚作假的省外企业,一经发现,清出我省建筑市场,两年内不再进行信息确认。

  三、强化建筑市场监管

  (一)省外企业应遵守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自觉接受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许可范围、法定程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要按照统计要求,对在晋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汇总,及时准确报送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网络快报有关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二)各市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加强企业招投标资格的监管。企业基本信息报送确认后,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通过全省一体化平台查询企业基本信息并实施监管。自2016年3月1日起,凡被投诉举报、经查实尚未在我省报送基本信息的省外企业(备案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企业除外)在晋承揽业务的,中标或分包合同无效,并依法追究招标或发包单位的责任。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外企业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管。重点检查招投标中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是否为该企业自有人员,企业资质是否存在出借、挂靠问题,项目建设班子人员是否与中标信息一致、是否到岗履约,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是否达标等情况。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并按照管理权限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清出我省建筑市场。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