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关于进一步优化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2-11-21
  • 信息来源:黑龙江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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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建工改办〔2022〕22号

各市(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竣工验收流程,发挥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9〕13号)、《关于复制推广全国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黑环办发〔2022〕18号)以及各部门有关文件,现将进一步优化竣工验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化联合验收方式

  1.联合验收包括规划核实、消防验收(备案)、人防验收、城建档案验收4个事项,各地应综合考虑工程建设项目的类型、规模、使用功能等情况,分类制定差异化的联合验收流程,为建设单位提供更加高效的竣工验收审批服务。

  2.各地应建立完善验收机制,制定联合验收规则和一次性告知单,明确不同类型工程联合验收所需事项、要件、时限等相关内容,提高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效率。

  3.各地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全面落实联合验收“一口受理”,由住建部门统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牵头协调相关部门限时开展联合验收。

  二、推行档案验收告知承诺制

  4.政府投资项目、社会投资工业项目全面推行档案验收告知承诺制,各地应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清单》,加强承诺事项的监督管理,对未履行承诺的应记入其信用档案,在信用惩戒期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5.企业申请联合验收时,在工程审批系统上传档案验收承诺书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清单》中该工程已具备的清单事项,档案验收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档案验收确认意见。企业在档案验收确认后3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提交建设工程文件。

  三、优化社会投资工业项目竣工验收

  6.对办理了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社会投资工业项目,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和规划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单独竣工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可单独投入使用。

  7.社会投资工业项目(不含设有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的建设工程,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取消消防验收(备案)、人防验收备案等事项的现场检查环节,改为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核查,其中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中项目须提交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合格意见书,资料核查通过的直接作出验收确认意见。

  四、简化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8.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现场出具竣工联合意见书即视为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在线获取验收结果,企业无需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五、有关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竣工验收是项目投入使用前的关键环节,优化竣工验收有利于更好发挥投资效益,各地住建部门要发挥牵总作用,自然资源、人防等部门要密切协同配合,以市场主体满意度和获得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联合验收各项工作任务走实走细。

  二是加快实施。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优化竣工验收具体举措,建立完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加强风险管控,确保项目整体符合规划要求和质量安全。要加快推进“多测合一”,提高测绘成果质量,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效能。

  三是强化监管。各地、各部门要坚持“放管结合”,加强对档案验收告知承诺制、取消现场核查环节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提醒承诺时限,加大抽查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履约践诺,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未履行承诺行为。


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代章)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