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关于开展2022年度建筑市场信用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01-05
  • 信息来源: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
  •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打印

藏建市管〔2023〕6号

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工程企业:

为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建筑市场秩序持续规范,营造公平有序、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7〕25号),我厅决定开展2022年度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依据

    以2022年3月31日印发的《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修订<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藏建市管〔2022〕155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依据。

二、评价对象

    依法注册并在我区开展业务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主要包括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质量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三、评价时间段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

四、信用信息录入

    (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要在2023年1月31日24时前将建设企业和个人良好信用信息资料填报至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2月20日前完成对良好信息的核实工作。

    (二)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2023年1月31日24时前将本辖区违法违规案件涉事企业和从业人员(包括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行政处罚、通报,列入“黑名单”及纳入联合惩戒的企业)相关信息录入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信用扣分。

五、相关要求

    (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应认真梳理良好行为加分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逾期将不再接收),并对所提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对发现的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企业和个人申报的良好行为加分信息严格审核,确保信息、证明材料真实有效;我厅将对评定为A、C、D级的建设工程企业开展全覆盖复核,评定为B级的建设工程企业开展随机抽查复核。对复核过程中发现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认真把关的情况将进行全区通报,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性质严重的将作为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同时,我厅将根据西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关键岗位到岗履职情况,对未到岗履职的注册人员和岗位人员按照《办法》进行信用扣分。

    (三)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相关要求切实做好此项工作,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将相关政策通知到辖区内所有建设工程企业。

    附件:企业良好信息申报流程图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月4日

    联系人:王伟,联系电话:0891-6819039。

附件:

640(1).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