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01-18
  • 信息来源:呼和浩特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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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市场行为,提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成果文件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计划,与市场监督局联合对在我市执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及在我市执业的外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二、检查时间

2022年7月。

三、检查内容

(一)企业执业情况。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情况。

(三)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成果质量。

(四)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档案管理情况。

四、检查方式

1.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完成的项目进行自查,填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成果业绩统计表》(见附件)。2022年7月13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告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成果业绩统计表报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定额服务科。

2.从全市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随机抽取8%,进行实地检查。

五、检查依据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

(四)《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

(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

(八)《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

(九)《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

(十)国家、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有关规定。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积极备检。各企业要重视此次检查,积极配合,根据检查通知和检查要求安排联络人员、提供检查资料和必要的检查场所。备检企业不要瞒报、虚报检查资料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

(二)明确职责,认真执法。检查组成员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法人员和专家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和职业道德各项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做到不越位、不缺位,公平公正、依法检查。检查组应尊重并保守被查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确保实效,规范市场。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做好记录并整理好资料,做到务实高效。要求存在问题的咨询企业,立即整改,并将此次检查结果及时进行通报,以点带面,要求企业做好自查自纠,规范企业执业行为,为全市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进一步提升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

联系人:罗志甲

联系电话:0471-5954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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