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01-05
  • 信息来源: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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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惠府办〔2019〕1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惠州市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2018-2025)》等有关文件要求,更好地发挥装配式建筑规模化效应,推动全市装配式建筑平稳有序健康发展,结合前期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参照省内其他城市做法,进一步明确和优化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现就有关事项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实施范围

  (一)政府投资新建项目:单体地上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及保障性住房,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实施比例为100%。

  (二)社会投资新建项目:单体地上计容积率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厂房(含仓储用房)、研发用房,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实施比例为100%;地上计容积率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居住建筑项目(含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实施比例不低于35%。新型产业用地(M0)或商住用地(R/B)等混合用地性质项目,应按规划单体建筑功能或类型对应上述要求采用装配式建筑。

  (三)以下情形的建设项目,可自愿选择合适的装配式建筑技术,不作装配式建筑评价要求。

  1、单体地上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下的新建建筑;

  2、建设用地内配建的非独立占地的公共配套设施(包括物业服务用房、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文化活动室、托儿所、幼儿园、公交场站、停车场、垃圾房等);

  3、除住院部、行政办公楼(或用于行政办公的单体建筑)以外的医疗卫生类建筑;

  4、除教学、办公、宿舍以外的教育类建筑;

  5、交通、市政、园林类建筑;

  6、文物、宗教、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等特殊类建筑。

  (四)建设项目对应上列情形如出现交叉情况,按从严管理的原则执行。

  二、装配式建筑执行标准

  装配式建筑的认定按照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或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15-163-2019),装配率不得低于50%。

  三、实施有关要求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取得及重新核定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项目,装配式建筑要求执行本通知规定。对于在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项目,装配式建造要求应执行《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惠府办〔2019〕10号)规定。


  附件: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的通知.doc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5日